怎么處理疫情導致目的港無人提貨問題?
疫情期間目的港無人提貨案件可能將更為頻發,特殊時期處理此類事件也將更為棘手。但我們可以做到出現無人提貨時,了解可以向誰主張權利,以什么理由主張權利,何時提出請求等,以達到減損的目的,下面無錫萬航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提供五點建議供大家參考!
1、通知義務與棄貨聲明
會員一旦獲悉收貨人確認棄貨(需向其索要棄貨聲明)或者由目的港代理反饋無人提貨,則應當將情況告知托運人或其貨運代理人,提示滯箱費、滯港費增加的風險并要求托運人就如何處置貨物做出表態。若托運人表明棄貨,建議會員索要棄貨聲明后依據目的港法律及政策在合理時間內處置貨物。若托運人不予理睬,可以以律師函方式告知并留下證據。
2、依據提單流轉情況分辨責任主體
當提單未發生轉讓,托運人手中持有全套正本提單,托運人作為運輸合同當事方應當承擔目的港無人提貨責任,會員作為承運人也應按托運人的指示處理貨物,如轉賣、退運或棄貨。當提單已經發生轉讓,雖然承運人可以選擇不按照托運人的指示處置貨物,但在中國法下,承運人仍享有向托運人索賠的權利。
3、關注目的港相關政策及法律規定
建議通過代理、通代多種渠道獲取目的港疫情期間處置貨物的規定流程以及碼頭堆存費的減免政策等信息。協會目前了解到如吉大港及菲律賓港口的海關為解決港口擁堵問題,將在一定期限內(45天)拍賣未被提走的貨物,而船公司的滯箱費可以在貨物拍賣款中予以優先受償(船方代理需向港口當局發出申請)。
4、注意承運人的減損義務
以國內訴訟為例,托運人在抗辯承運人索賠目的港無人提貨損失時,通常會以承運人未盡到減損義務為由進行抗辯。比如承運人未將涉案貨物移至倉儲費用較低的倉庫,未在合理期間內向法院拍賣超期滯留貨物等。
5、注意訴訟時效問題
如會員因向責任主體追償無果或責任主體不予理睬而選擇行使訴訟權利時,應注意訴訟時效問題。由于訴訟時效期限及起算標準因不同法系、不同國家存在不同的規定,在遇到案件時可以咨詢當地通代或律師了解詳細情況。以國內訴訟為例,第119號案件的判決可能更具參考意義,其確定了集裝箱超期使用費訴訟時效應從涉案集裝箱免費試用期限屆滿后起算,時效期間為一年。